成都拟执行电动车“国标” 时速超20或被禁止上路——成都电动三轮车厂
时间:2014-01-02 15:15:00

成都商报(微博)记者 房欣(微博)

背景

成都约300万辆电马儿未上牌

     目前我市实施的《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中,管理对象主要以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为主,并未将电动自行车纳入管理。成都市已登记的符合国家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牌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为129万辆,另据估算,成都市还有大量超过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未登记上牌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约300万辆。

     昨日召开的成都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提请审议的《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拟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范和完善。根据《草案》,我市将强制执行电动自行车“国标”: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的,最高将罚2万元。购买电动自行车15日内申请登记上牌。

     已购买不符合标准而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在6个月内申领临时通行凭证。条例实施满3年后,将禁止上路行驶。

超速超重电动车禁售

     针对电动自行车存在的突出问题,成都市公安局(微博)起草该条例,拟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范和完善。

     电动自行车被纳入了非机动车的管理范围。《草案》明确规定,非机动车指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

     目前,我市电动自行车摩托化趋势明显,“大量时速、重量超标的电动自行车被视为合格产品,允许产品销售。”对此,《草案》拟规定,我市将强制执行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车辆必须符合“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也就是说,不符合国标的电动车将不再销售。

违法改装 最高拟罚2万元

     根据《草案》,我市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拼装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座位、高分贝音响或撤除和改动限速装置。禁止在非机动车上搭棚加伞、安装挂架等改变非机动车外形结构或者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等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行为。并且禁止销售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非机动车。

     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最高可罚2万元。

     3年后或禁止违法车上路

     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

     在条例实施前,有不少市民已经购买了因不符合标准而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针对这一现象,《草案》规定,所有人应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申领临时通行凭证。条例实施3年内,可上道路行驶;实施满3年后,将禁止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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